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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关于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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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对于受种者确因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我院自年8月22日起,可以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证明。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审核地点

原门诊楼3楼东侧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认定门诊

工作时间

上午08:00-11:30

下午14:00-17:30

新冠疫苗接种禁忌症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通常的疫苗接种禁忌包括∶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6.新冠病毒疫苗厂家说明书中明确列出的其它接种禁忌人群。

申请材料

1.既往所患疾病住院病志复印件、出院诊断书(6个月内有效);

2.化验结果(3个月内);

3.检查结果(3个月内);

4.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其他证明材料。

注∶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医院出具,如为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等专科疾病,医院开具。

申请人(或监护人)所提供的诊断证明均真实有效,如为伪造,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认定流程

申请人携带近期相关病史资料→医院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认定门诊填写《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认定申请》→提交相关病史资料(注:申请人所携带的病史资料要足够证明申请人所患疾病已纳入《新冠病毒疫苗禁忌症》当中)→交专家组成员认定→确定为《新冠病毒疫苗禁忌症》→开具《新冠病毒疫苗禁忌症证明》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病史资料或依据以往诊断的疾病没有直接纳入《新冠病毒疫苗禁忌症》范围,需申请医院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会诊共同明确申请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禁忌症范围。

备注

1.疫情防控期间,发热、有呼吸道不适症状、未戴口罩的患者及家属暂不接待业务办理,办理业务时请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2.疫情期间,医院请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并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扫码。

3.所有相关材料请提供复印件,医院留存。

医院

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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